一、取保候审必须登记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述原则,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限内未经司法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不准离开居所,同时,司法机关仍然应当继续完成对案情的深入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等工作。
一旦经依法核实发现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告结束,应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尽管此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必须进行登记,然而,从保证程序公正透明、便于监管与追踪的角度考虑,进行取保候审登记无疑是必要的程序要求。
因此,尽管在法律文本中并无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必须进行登记,但基于法律精神和实践经验,进行取保候审登记无疑是合乎逻辑的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必要要有人担保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提供人为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证形式,包括担保人或保证金。在发起取保候审请求时,申请人需仔细评估自身状况并选择最适合的担保手段,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至于担任证人者,应具备明确的资格条件如下:
首先,证人须与案件本身无直接瓜葛;
其次,具备承担保证责任的经济实力及能力;
第三,享有合法的政治权益且人身自由权未受任何限制;
最后,证人还应当拥有稳定的居住地以及可靠的经济来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指示,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为整整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嫌疑人务必遵守相关规约,严禁私自离开居住地,同时须要接受司法机关的后续侦查、审理工作。倘若经过严格审查之后确认为情节轻微无追责必要或者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应当及时解除对嫌疑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并且亲自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虽然现行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记录要求,但是,为了保证司法流程的公正性以及监管力度的有效性,进行取保候审的详细记录无疑是非常合理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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