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案底的人如何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对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首先,针对被认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其次,对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轻微,但有可能被判处短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又不至于对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另外,对于因各种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自理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身怀重病等待有效治疗时机,同时正处于妊娠或哺乳期的妇女等特殊群体,以及刑事羁押期限已过且案件尚未解决完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进行管理。值得强调的是,是否具备取得取保候审的权利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明的各类条件。只要他们符合其中任一条款,就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若无法满足相关条款要求,便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此外,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所以当事人在申请过程中必须向该部门提出,并向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与充分的申请理由,便于公安机关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与审批,以最终确定是否准予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有案底的人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倘若涉案人员曾有案底且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抑或是身患重疾难以痊愈、生活无法自理,甚至是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那么对于这些符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对社会产生潜在危险等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均可被予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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