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被起诉还能保释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要求,在刑事拘留实施之后,倘若触犯刑律的嫌疑人、被告人适逢下列特定情况之一者,其便有资格申请获准取保候审:首先,该犯罪嫌疑或被告人可能会面临判处管制、拘役,抑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
其次,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只要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危害;
再者,倘若身患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也包括孕妇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只要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同样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危害;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亦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提起公诉之后,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从理论上来讲,他们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则必须视具体案情以及司法机构的判断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拘留被错抓怎么处理
倘若在刑事拘留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应立即采取撤销或变更措施。依照现行法规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又或是公安机关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均需立即进行撤销或者变更处理。
另外,公安机关在决定释放已逮捕人士或者变更逮捕措施时,还必须向原先批准实施该项逮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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