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礼返还的法律案件怎么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有关规定,若当事人主张退还彩礼并符合如下状况之一者,那么人民法院将予以认同并采纳:首先,如双方尚未正式履行结婚登记程序;
其次,假设即便双方已经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两人未能共同生活;
再次,即预先交付彩礼致使交付方承受经济压力。
针对第二点与第三点的情况,提出退还彩礼的请求必须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因此,在做出裁决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具体因素,然后再决定是否支持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若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同时在必要的时候满足离婚的条件,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返还的比例法律规定是什么
1.若因支付彩礼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婚约被解除,返还彩礼的金额可依据其过失的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后酌情予以减少。
2.如果男女双方在未进入婚姻登记程序的情况下共同生活满一年但不足两年,其中一方主张向另一方返还彩礼时,返还额度通常不应超过彩礼总额的30%;如共同生活时间为一年内且超过三个月,返还额度则通常不应超过彩礼总额的50%;倘若仅共同生活不到三个月,返还额度原则上应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3.当因支付彩礼的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恋人关系解除,或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意外怀孕或流产时,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返还彩礼的金额可以适当再降低5%-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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