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有什么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借款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层面:首先,行为主体(借款方与出借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借款方与出借方均需拥有签订合同的法定资格与实际能力;
其次,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属真实,即借款方与出借方双方均需表达真实意愿,且无任何欺诈、胁迫等不法手段;
再者,借款合同的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此外,借款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便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须经审批等手续方可生效,则该合同在完成相关手续后方能正式生效;
最后,如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借款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况需办理审批等手续,则此类情况的效力亦应遵循上述原则。
总而言之,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同时还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借款合同有没有起诉期限
借款合同的诉讼实效,往往会被称为诉讼时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例,债权人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定时效期限为叁年。这就意味着,假如借款方未能按照预先达成的协议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作为贷款人应该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的那一天开始,在三年内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倘若超过了这个时效期限,尽管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因此而消灭,然而,他们却可能失去申请法律强制执行的资格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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