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劣产品罪30万怎么判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法规,若某人涉及制造或销售伪劣商品,而其销售金额已达到了三十万元人民币,那么他将遭遇以下可能出现的判决情况:假如其销售金额尚不足二十万元,那么此人有可能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时须缴纳其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然而鉴于销售金额高达三十万元,超出二十万元但是未达到五十万元的标准,因此他可能会被判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亦需支付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在做出最终判决时,我们还需要综合考虑到其他相关因素,例如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罪犯的认错态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伪劣商品案件如果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当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当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时;
其次,当伪劣商品虽未实际售出,但其价值已经高达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时;
最后,即便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尚不足人民币五万元,但若将已售出部分的金额乘以三倍后,再加上尚未卖出的伪劣商品价值,总价值达到了人民币十五万元及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对于销售数额达到三十万元的伪劣商品行为人,其将有可能面临着两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惩罚,并且须按照销售额的百分之五十至两倍进行罚款。在做出最终裁决时,我们还会充分考虑到犯罪情节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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