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是否可以追讨欠款不还
在法律上,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应负担的款项、报酬、租金、利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货币债务时,另一方可依法向其提出并催促支付有关金额。
换句话说,当不动产所有人与债务人间具有涉及金钱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时,倘若债务方未能依照协议约定及时缴清欠款,那么作为债权人的不动产所有人便有权利向其追索欠款。
若债务方仍持续拒绝履行支付义务,不动产所有人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要求债务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业主是否可以追讨债务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作为私人财产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的业主,在遭受物权侵害而引发债务问题时,享有向侵权方追索相应赔偿的权利。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事项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登记。这就意味着,业主的物权变动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以确保其物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综合以上分析,当业主因物权被侵犯而产生债务纠纷时,可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追偿相应的债务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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