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期间又犯罪如何处理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期间又犯盗窃罪逮捕的规定
在缓刑期间再次触犯盗窃犯罪的,应立即撤销其缓刑,并对此后新犯之罪进行公正判决,将前罪与后罪所判之刑罚,严格控制在总和刑期之下,以及数个刑期中最高刑期之上,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执行的具体刑期。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多种方式获取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于那些被宣布缓期执行的犯罪主体来说,如若他们在缓刑考察期间再次触犯新的法律法规或发现原来的审判裁定中存在尚未判决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撤销该缓刑令。随后针对其新犯下的罪行或新发现的违法事实进行重新审理并做出相应的判决。同时,将前罪与后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后决定执行的具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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