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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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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0 · 2311人看过
导读: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低价发包和租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转让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权益,对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方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有哪些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有哪些

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被概括为以下八种:

第一,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二,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转让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对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方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在行使出资权、监督管理权时,违反规定,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

(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

(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

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犯罪行为分别是失职渎职低价转移、转让国有股权,以及擅自处分国有财产两类。对于前者,犯罪情节轻微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拘役有期徒刑;若因造成严重国家经济利益损害而获罪,则将被判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后者,涉嫌犯罪者若涉案金额较大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者,则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厉制裁。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能遵照相关法规条例进行必要的固定资产评估过程,抑或肆意篡改评估结果,压低其实际价值;或者在未收取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或者给予远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优惠条件,将国有资产无偿赠予非全民性质的单位或个人;亦或是以极低的价格进行承包和租赁交易;甚至是通过低估股权价值、低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方式,将国有资产转移至私人手中;这些都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它们不仅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还滥用了经营权,侵害了国家的所有权益。对于那些损害国有股权益以及中方权益的行为,却没有采取任何反对或制止措施;更有甚者,非法干涉企业经营权,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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