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鉴定的司法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根据特定的需要对疑似精神病的人进行司法鉴定。
精神病鉴定的司法程序如下: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一般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二、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四、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五、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六、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二、精神病鉴定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吗
有关于精神疾病患者的鉴别所需的时间,这个实际上并不会被计入被拘留者的监禁期限之内。对于涉嫌触犯法律的人员来说,进行精神疾病方面的鉴定,实际上主要是为了对其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刻所表现出来的精神状态,提供一个基于科学依据的评价和判断。在通常情况下,这一鉴定过程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同时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话,他们也可以主动启动鉴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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