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救济金可以一直领取吗
失业救济金不可以一直领取,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总月数与连续缴费年限有关。
连续交费1年以上不满2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连续交费2年以上不满3年,领取6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连续交费3年以上不满4年,领取9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连续交费4年以上不满5年,领取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连续交费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此外,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失业救济金申请流程
失业救济金的申领步骤如下:首先,城镇企事业单位需为失业人员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并将详细的失业人员信息列表上报至所在区域的劳动局失业办公室进行归档备存;
其次,失业人员需要凭借上述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相关证明文件、有效身份证件、失业保险手册以及劳动保障部门所指定的其他必备资料,前往所在区域的劳动局失业办公室进行失业登记和《失业证》的申请领取工作;再者,劳动局失业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开出相应的单据凭证;
最后,失业人员可以凭借此单据凭证,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前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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