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继承人顺序及份额
均等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第一继承人是配偶还是子女
当被继承人未预留有效遗嘱之时,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与子女,将拥有平等的遗产分配权益;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在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中,仅有一半份额可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另一半则需归属被继承人的另一半被继承人;另外,当同一顺序继承人就遗产分配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时,他们享有平等的份额分享权或者有权力选择均分或适当调整各自应得的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财产分配过程中,我们通常遵循平等原则进行分配。即,在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其所应获得的遗产份额应保持相对平衡。然而,对于那些生活条件较为艰苦、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我们应对他们给予适当的关照和扶持。此外,对于那些具备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却未尽到责任的继承人,我们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例如减少或取消其应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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