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人借钱不还配偶还吗
夫妻一人借钱要看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如果是,另一方就需要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人借钱不还能起诉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如夫妻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出于个人名誉负担的债务,且此类债务主要服务于家中日常生活之所需,即表明此类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负债。然而,若此等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个人信誉所背负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计所需,按照惯例,不应被视为夫妻的共有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此等债务确为服务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运营生产或基于夫妻彼此间的共识与共享意愿。故而,如夫妻中的一方进行借款并未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并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笔债务契合上述特殊状况,那么此类债务原则上不应被视为夫妻的共有债务。债权人不可仅仅凭借夫妻之间的关系便将该笔债务视为夫妻的共有债务,并据此向另一方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然而,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属于特殊状况,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运营生产或基于夫妻彼此间的共识与共享意愿,那么此类债务可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总而言之,能否对夫妻中的一方提起诉讼,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及其使用目的。若债务属于夫妻的共有债务,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反之,若非夫妻的共有债务,债权人仅凭夫妻关系便无法对另一方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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