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的条件有哪些
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前并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安排的前提下,若该被继承人一方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均已过世,而其兄弟姐妹也早于其离世,那么,此时,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后代(即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以及外甥、外甥女等人)便依法享有父母原本应该继承的那份来自他们的叔叔、伯父、姑妈、阿姨或者舅舅的遗产权益。
依据我国民法典这一法律体系中的有关规定,当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时,如果被继承人并无明确的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存在,亦或是已经死亡的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继承人比被继承人更先离世,那么,根据上述情况,这些本应由这些自然继承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将有权利交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或外甥、外甥女等人来代为行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的条件
关于侄儿侄女得以继承叔伯遗产的相关条款如下:
首先,若被继承人膝下无子女,且他/她的亲兄弟姐妹、配偶和父母均已在其之前离世,并且被继承人并未留下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那么,他/她的遗产将根据法律规定,由其侄儿侄女继承;
其次,如果被继承人提前立下遗嘱,明确表达了希望将财产交由自己的侄儿侄女继承,那么该项遗嘱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无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均已离世,其同胞兄弟姐妹也早于先人辞世,此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原本属于其叔、伯、姑母、姨母或舅父的遗产权益将依法由其侄子、侄女以及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没有第一、二顺位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已经先于被继承人离世,因此,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便成为法定的遗产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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