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是不是一定签劳动合同
在构建劳动关系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是必要的步骤之一。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充分协商并达到共识之后,即可签订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签订时间的要求尤为重要,最晚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签署工作。若超过此期限仍未签署劳动合同,则未签署方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劳动关系能否主张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系因劳作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有关职业伤害並作出衡量和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那么此时您依法不得主张损害赔偿。
关于具体适用范围方面,根据国内法律法规之规定,在现今阶段下,无论是涉及到的劳动关系还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特定性质的组织机构以及存在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在内,我们都需要强制性的参与到工伤保险之中。
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是无法直接使用人身损害赔偿这一方式来解决问题的。
但是对于雇佣关系以及非法用工关系而言,由于它们并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故只能将其纳入人身损害赔偿的调节范围内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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