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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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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1 · 1023人看过
导读:在行使代位权时,需满足债务人债权到期,但债权人债权未到期也可依法行使,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代位权成立的关键是债务人未积极履行到期债权,避免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若债务人债权未到期,则不涉及合理行使或滞后行使权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故不构成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吗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吗

在行使代位权时,确实需要满足债务人为期债权届满的前提条件,然而却并未要求债权人为期债权亦需同步到期。在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仍然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当明确代位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一个至关重要的构成要件,那便是债务人物理上未积极履行其到期中的债权以避免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由此可见,如果债务人为期债权尚未来临,那么便不涉及到是否合理运用或滞后行使权力以及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自然也就无法构成代位权这一法律概念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是什么

所谓“代位权诉讼”,乃是出于债务人为求便捷而迟行其针对次债务人之债权,作为债权人享有所需对该债务所履行之任何到期权力的主体,得以自身名义向次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但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原属债务人体会到的相关权利则须被排除在外。

此种代位权诉讼制度的设计,对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冲突,以及合理利用珍贵的司法资源等诸多方面,均具有极其深远且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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