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1.属于某一方婚前所拥有的资产;
2.某一方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相关款项;
3.在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丈夫或妻子单方面所有的财产;在双方当事人步入婚姻殿堂之前,若父母为他们购买房产出资,那么这种出资行为应被视为是对其各自子女的单独赠予,除非父母有明确的声明表明这笔资金是赠予给双方的;
4.专供某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某一方所有的财产还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中的一方在职业、工作以及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方面所专用的财产;(2)军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3)一方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获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哪些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并无明确规定可循,然而根据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以下列举了几种通常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财产类型:
首先是一方在结婚前便已经拥有的私人财产;
其次,如果一方遭受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款项也会因为其特殊性而排除在外;
再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某一方所有权的财产也是如此;
第四,某些属于一方专属使用的生活物品也不可以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再者,军人受伤后领取的诸如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以及医药生活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同样不受夫妻共享;
最后,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也不会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
同时,如果夫妻双方已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协议,明确将某个特定资产归于单独所有,那么这个资产也无法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
当然,除了以上这几种情况,还有其他一些具体情况也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来加以判断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在结婚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2.因身体残疾而获得的赔偿或者补贴费用;3.根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特定配偶所有的财产;如果父母在购买房产时没有明确指定该房产的归属,则可以被视为是对其中一方的单独赠予;4.个人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物品;5.所有权明确的个人财物,例如职业所需的专门工具、军人的抚恤金、与人身相关的补贴以及荣誉奖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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