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身份是什么
公司债券的发布机构既可以是原本的公司,又只能是企业法人单位,需要注意到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发布债卷,它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与限制。
在公司本身作为主体的前提下,合乎发行标准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场供需状况的预见性以及他们自身未来的盈利潜力来决定是否发行债卷,这就是所谓的“量力而行”原则。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债券的的特点
1.风险等级较高处的债券,其偿付资金主要依赖于公司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然而,任何一个企业在未来的商业活动中均含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因素,这无疑使公司债券持有者必将面临利息损失乃至本金丧失的巨大风险。
2.根据市场原理中盈利率与风险程度呈正比例关系的指引,我们发现转让给更高风险控制能力的公司债券投资人的回报也应当相应提高。
3.选择权的发放方与持有者间应能够实现某种意义上的选择性相容,从而达致双方尽可能均等化的权益。
4.在债权出资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关系主要体现为经营权方面,投资人并未获得操控被投资公司运营之权力,但在就报酬支付方式、补充拖欠及剩余财产分配等议题上,投资人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得到处理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公司债券的唯一发行者可以为原始设立的公司或者企业法人单位,然而,并非每个公司均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在筹备公司债券的发行之前,须严格遵守各项特定的要求及限制,同时也需要审慎评估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的盈利潜力后再做出最终决策。在此过程中,必须坚守“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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