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应如何开具无房证明
若您需开具无房证明,敬请知晓所需提供以下资料:
(1)您的个人身份证件与户口簿。
如有婚姻事宜,加上结婚证书也将更为完备;
(2)如阁下为单身人士,除上述证件外,您可能还需前往当地民政部门领取单身证明或离婚证。
而在某些特定区域,为了更加严谨,或许还会要求出示银行流水账单、工资收入记录等相关文件;
(3)若是委托他人代办此项事务,则还须提供被授权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关于网上备案及网签无房证明的申请,可至当地房屋管理局以及建筑管理委员会进行开具。
对于首次置业、寻求首套房贷款优惠利率、购买普通住房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购房者而言,他们也需要开具相应的无房证明。
《不动产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离婚后应如何分割共有的房屋
若夫妇共同决定离婚,则婚内共有的屋顶阁楼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合理切割:
1.首先,两人要就此共有物业的分割问题达成共识;
如无法妥协,则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财产状况以及保护女性及儿童权益的原则来做出最终判定。
2.对夫妇共有的房产,原则上要求平等分配,但是具体处理方式可能会因为实际需求与财产产生源的差异而有所调整。
3.对于不易分割且需同时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基于双方实际住房状况和保护女方或无过错方利益,由其中一方享有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提供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当双方条件相等时,优先考虑女方权益。
4.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居住的房屋,归某一方所有,而另一方认为离婚后没有地方临时居住,可以考虑提供临时落脚处,但最长居住期不得超过2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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