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子女应跟随哪一方生活
关于离婚时儿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我们会参考以下详细规定:
首先是针对两岁以下的幼童而言,他们通常跟随母亲生活;
但是当母亲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孩子也有可能被允许和父亲共同生活:
(1)母亲患有持久且不易治愈的传染病或严重疾病,导致儿女难以与其居住共处;
(2)虽然母亲具备抚养能力,却不愿意尽抚养义务;
(3)由于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儿女确实无法继续跟随着母亲生活。
其次是父母双方就两岁以下儿童随哪方生活达成了明确的共识,且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任何负面影响,那么这样的决定将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接着,如果涉及到两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此时父母双方都希望孩子跟着自己生活,其中一方一定程度上符合以下条件的话,将更容易获得孩子抚养权:
(1)已经完成节育手术或因为其他因素失去了生育能力;
(2)子女长时间跟随他生活,而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产生显著不良影响;
(3)对方虽有其他子孙后代,我方除孩子之外没有其他后代;
(4)孩子跟随我们生活,对他们的起居生活有益,而对方有难以治愈的传染病等慢性病或者其他对孩子身心健康极为不利的因素存在,不适宜和孩子住在一起。
再者,若父母双方对于八岁及以上的青少年抚养权问题产生分歧,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想法。
最后,在保障子女权益的大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子女,只要这样的方式可行,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权利
离婚之后,孩子们的看望参与权这一权益意味着在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那位父或母,有权利与他们的年幼孩子进行探访、保持联络、定期见面、有深度的交流和互动甚至短期内共同享受生活时光等行为。
从法律理论出发去解读,看望权其实是基于父母亲权派生出来的一项重要权利,只要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依然存在,那么,非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一方必定拥有这项看望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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