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费用预付通常有哪些情况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预计出的交通事故费用需要预先支付。
这类情况通常有如下几种状况:
首先,在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且责任方尚未明确之前,如果交通事故中的伤员亟需治疗,这时的治疗费用可能会被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或所驾驶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先行垫付;
同时,公安机关亦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他们指派适当的一方进行预付,待到案件了结之时,再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分担比例来进行结算。
若交通事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支付或是暂时无法筹措资金,那么公安机关便有权先期扣押交通事故车辆,将其作为伤员治疗所需费用的抵押物。
其次,如果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公安管理部门应当授权当地保险公司预先支付伤员在抢救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以及丧葬费等相关花费。
在这之后,保险公司将享有向最终抓获的逃逸行为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所驾驶机动车辆的所有者追索此前预付金额的权利。
最后,倘若在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人员的身份尚无法准确得知,公安管理部门须在该地区一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寻人启事。
如若在10天的登报期限过后仍然没有任何亲属或联系人前来认领,则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处理遗体,而相关处理遗体的费用则应由另一方的当事人预先支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交通事故费用预付的情况有哪些
在交通意外事故中,涉及的费用预付款通常具有以下几种状况:
首先,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在未能确认责任人之时,若伤者急需进行治疗,其所产生的费用可由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及所属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者提前支付;
另外,如果交通警察机关决定指定其中某一方进行预付款项的话,最终在案件解决时将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的原则进行结算。
倘若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支付或者目前无法进行预付款项,则交通警察机关可以先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以此作为治疗所需费用的抵押品。
其次,在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内,倘若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事件,当地的保险公司便需预付给伤者抢救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
最后,如果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身份暂时无法确认,交通管理部门则需要在区域性的水平报纸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寻找失踪人员的启事,倘若在发布此类寻人启事后的十日之后仍然没有任何该人员的反馈信息,经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就可以对尸体进行处理,而相关的费用均应该由另一方当事人提前预先支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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