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拆迁所得的房产,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后所面临的拆迁问题,我们需要考虑到被拆迁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若这正是共有的财产,那么拆迁后得到的安置房自然也应视作共同财产。
尽管安置房或者补偿款的取得似乎发生于婚姻期间之内,但实际上它是个人房屋产权的转化形式。
换言之,因为原有的个人房产已被拆迁,拆迁方才会给予其相关的补偿支付,这就意味着获得该安置房或补偿款的前提条件就是原有的个人房产要予以拆迁,同时也以对被拆迁房产享有所有权作为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拆迁所得的拆迁安置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安置房是以配偶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置且登记在上资方名下的,虽然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了购房贷款,但在此情况下,双方仍然无法对此类房地产的所有权进行合理划分,因此应将此房产认定为登记方的单独资产,并由其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现金补偿。
2.倘若被拆迁的房产乃是属于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则完全归属这一方所有。
3.若被拆迁的房产本就是属于夫妇两人共有的共同财产,那么在拆迁之后所得到的安置房依然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夫妇婚后遇到了房屋拆迁事宜,倘若涉及到双方均具有份额的房产问题,此次拆迁所得到的对价安置房子就应当被视为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即便补偿金或者安置房屋其完成的真正时间段发生在婚姻期间之内,但这种行为实际上依然是基于个人房产遭受拆迁后所产生的权益变化而形成的。由于这种情况是建立在个人房产遭受拆迁并且拥有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补偿金以及安置房屋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对这部分产权进行转化之后所产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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