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是否必须分清财产
实际上,离婚并不一定意味着财产一定会被分割;
在夫妻双方自愿且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法律同样可以允许离婚时财产保持原状。
因此,如果仅仅是目前阶段暂缓进行财产分割,也并不会对未来可能进行的财产分割产生任何负面效应。
然而,为了避免未来潜在的财产纠纷,我们仍然建议双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对于共同财产进行适当分割。
在离婚之后,财产将根据如下规范予以支配和划分:
首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通常应得到平等分割。
而其中那些个人专用的财物,则通常应归属其主人所有。
其次,如果夫妻居住地相隔较远,他们各自管理并使用的共同财产,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分别归属各自管理及使用的方所有。
至于那些相差金额悬殊的部分,则由拥有较多资产的一方用接近于这一部分的资产来作为对另一方的赔偿。
再者,如已有任何夫妻在婚姻举办之后却尚未共同生活的实情,并因为这种情况需要支付给聘礼的,或是因为婚前支付聘金而让支付者的生活陷入了经济困境的,在离婚时期,这些情况下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返还聘礼的申请。
最后,如有其中一方在婚姻中与他人合作运营共同财产的情况发生,比如入伙财产,则入伙的财产可给予该方所有,同时,提供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等于入伙财产半数价值的补偿。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进行离婚诉讼期间,仅会对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司法分割。
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如夫妻各方各自的薪资以及相应的奖金收入;
生产、经营性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的或者明确能够在未来获得的资本性收益;
继承或赠送财产;
军人名下的退役费用、自主选择性就业费用等人次性支出,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净收额得出的数额;
一方用个人财产投入投资进而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还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瓦解安顿补足费用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是否必须要有一个月冷静期
在此所阐述的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有规定的较长时间—冷却期,而在起诉离婚程序则无需这一步骤。
具体来说,以下是相关规定流程:
1.夫妻双方若存在协商并自愿离婚意愿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2.自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且向申请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那一日开始,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离婚的情况发生,可向受理此离婚登记申请之婚姻登记机关声明撤回其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述的“申请”并非单指首次提请,而是包括在此日期前的所有递交申请。
3.在经过上述的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同样是在第三十日内,双方应当联名到先前申请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请求颁发离婚证书。
若经该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确认各方面过户条件均已达标,将核发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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