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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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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2 · 1886人看过
导读:在处理查封及扣押物品时,我们将优先归还所有权人,无争议的依法交予国家机构或通过合法途径出售或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违禁品、无价值或难以变现的物品将销毁;危险品由公安或厂商回收。与案件无关的查封、扣押将在三日内解除并退还。在犯罪调查中,只针对可能关联证据的财产、文件进行查封、扣押,确保程序公正,所有物品均会与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并出具详细清单,以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谨。
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如何处理

一、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如何处理

一、关于查封及扣押物品的处置流程,我们恭敬地提供以下建议:

1、若这些物品属于被侵权方或善良第三人的所有权,我们将毫不犹豫地尽快归还于他们手中;

2、对于无任何侵权方的情况下,我们会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制作名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将其交付至国有机构或经过合法的销售或拍卖途径,所得资金同样需要全部上交国家财政部门;

3、如若涉及到违禁品、无实际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微乎其微,难以通过销售或拍卖实现价值的物品,我们会汇聚众人之力,毫无保留地将其列入名册,之后进行销毁;

4、至于那些无法通过销售或拍卖实现价值的危险物品,我们会交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单位来主持销毁工作或者转交给相关厂商进行回收利用;

5、对于那些经过详细审查,确认与案件无关的查封、扣押物品,我们将会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然后敬请退还给您。

二、当我们在犯罪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可以用来证明被告是否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类财产、文件,我们都会进行查封、扣押;

但是对于那些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文件,我们同样秉着严谨公正的态度,并不进行查封、扣押。

无论是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还是文件,我们都会与现场目击者和被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共同清点清楚,随即开具一式两份的清单,由侦查人员、目击者和持有人共同签署,一份交给您保管,另一份则作为档案保存在案卷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二、查封、扣押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查封和扣押的范畴主要包含了可以作为证据来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或无辜的各类财物以及文档资料。

首先,在进行侦查工作时,如发现各类可用于验证犯罪嫌疑人行踪或嫌疑的财务及相关文档,应立即采取行动进行查封、扣押;

相反地,若这些财物、文档与案件并无紧密关联,则不应受到查封、扣押。

对于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应会同现场目击者以及相关的财物、文件持有者清晰、准确的清点清楚,当场列出详细的清单,分为两份,分别由侦查人员、目击者以及持有人签字或盖章。

其中,一份将交付给持有人保管,另一份则需归档备查。

其次,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规则:

1.如确认该财物系被害者或善意第三方所有,应及时归还给他们;

2.如果该财物并未被被害人侵占,应详尽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上交国家财政,亦或采用依法出售或拍卖等方式,将收入上交国家;

3.针对违禁品、无价值之物或者价值微薄且无法进行变卖或拍卖的物品,应统一进行备案记录后予以销毁;

4.对于可能造成安全危害的出现但无法进行变卖或拍卖的危险品,应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转交给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回收处理;

5.最后,经过认真核实确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解散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将此类物品归还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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