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不移送应如何处理
若对于已查封、扣押之赃款、赃物,依照法律规定原本无需移送,则待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生效之后,原审理此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查封、扣押机关将该赃款、赃物上缴至国家国库。
同时,人民法院还需将上述通知与判决文书副本一并发送给相关的财政部门。
负责查封、扣押的政府机构应当于收到书面执行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将查封、扣押财物已执行的回执提交给原审的人民法院。
通常而言,查扣追缴的赃款赃物应当全数上缴至国家国库,除非这些物品依法可以退还给受害人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销毁;
在此情况下,若此类财物被用作证据使用,则必须伴随案情一同移送,如无法进行移送,则须附上详细清单、实物照片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一同移交警方。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二、查封、扣押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查封和扣押的范畴主要包含了可以作为证据来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或无辜的各类财物以及文档资料。
首先,在进行侦查工作时,如发现各类可用于验证犯罪嫌疑人行踪或嫌疑的财务及相关文档,应立即采取行动进行查封、扣押;
相反地,若这些财物、文档与案件并无紧密关联,则不应受到查封、扣押。
对于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应会同现场目击者以及相关的财物、文件持有者清晰、准确的清点清楚,当场列出详细的清单,分为两份,分别由侦查人员、目击者以及持有人签字或盖章。
其中,一份将交付给持有人保管,另一份则需归档备查。
其次,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规则:
1.如确认该财物系被害者或善意第三方所有,应及时归还给他们;
2.如果该财物并未被被害人侵占,应详尽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上交国家财政,亦或采用依法出售或拍卖等方式,将收入上交国家;
3.针对违禁品、无价值之物或者价值微薄且无法进行变卖或拍卖的物品,应统一进行备案记录后予以销毁;
4.对于可能造成安全危害的出现但无法进行变卖或拍卖的危险品,应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转交给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回收处理;
5.最后,经过认真核实确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解散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将此类物品归还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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