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未盖公章,其是否仍然有效
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依然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若特定情境要求合同必须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则应按此执行。
因此,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愿表达以及不得违反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等。
这其中所涉及的核心要素并非仅仅是在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而是集中于双方之间正式且合法的协定,只要双方人员有权限签字确认这份协议,即便未加盖公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未盖公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合约生效的问题,并非仅仅依赖于公司印章能否施加其影响力。
一般来说,当合约严格按照其所设定的要件得到满足时,便已自动具备法律效力,特殊情况下才可能出现例外。
首先,如果合约中并无明确规定必须依靠公司盖章方能使之生效,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落款处已经签字确认,那么我们即可以,而且应该对此进行合理认证,将此合同视作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
其次,若合约中并无明确规定主体必须依靠公司盖章来使之生效,然而公司方面却秉承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了书面的授权书件,特别允许特定人员能够代表公司签订指定的此类契约,那么在这位获得授处分权的代表人在合约上留下签名的情况下,即便他并未加盖公司印章,这份合约仍然具有不可否认的法律效力。
此外,值得强调的是,在签订相关合同的过程中,公司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添加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无论是加盖哪一种章,都足以代表公司意愿,无论添加哪一种章,都是恰当且有效的方式,都能够对公司产生合法而有力的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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