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能扣留事故车辆多长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在处置交通事故时,有权对涉事的车辆进行扣留,但扣留时间上限制最多不超过六十日。
此外,对于需要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的案件,有关限制期限也同样不可超过三十天;
若案情较为复杂,经过行政机关领导和上级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酌情予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间仍然不能超出三十天。
在此之外的特殊情形,则应严格遵守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
关于延长查封或扣押的此类决定,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涉案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通报并阐明原因。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交警能扣留事故车辆长时间
通常情况下,此类事故处理所需时长是33天。
若有必要进行重新检验或者鉴定工作,则扣押事故车辆的期限会延长至58天。
在法律实践中,若当事人对于检验或鉴定结果持有异议,有权提出重新检验的申请。
换言之,在原有33天的基础上,再加上委托检验鉴定所耗费的3天时间,以及重新检验鉴定所需的20天时间,最后再加上交警部门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所需的2天时间,总计为58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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