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格式条款是属于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
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哪些格式条款应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乃为一种预先拟定且在签署合同之际未曾与相对方充分磋商的条款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首先,当该条款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时;
其次,若格式条款中存在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约定;
再次,若格式条款中存在关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约定;
此外,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的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益;
最后,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条款中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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