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服刑多久可以减刑
一般罪犯服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就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有期徒刑服刑多久能减刑
减刑的时间起点,是对于被判刑的罪犯需要经历一段怎样的服刑历程之后才能获得法律准予的减刑权利;
而对于减刑的周期时间,则是指首次进行减刑与再次进行减刑两者间所需间隔的具体时间规定。
以下是有关不同情况下的具体条款说明:
1、罪犯若被判处五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通常应当在其完成至少一年半的刑期之后方能得到法定的减刑机会,而且每次连续的减刑间隔需达到两年以上;
2、对于被判处十年或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他们第一次的减刑幅度为二年至三年,第二次申请减刑之时,至少要度过两年的间隔期;
3、对于被判处低于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可参照上述规定的起始时间和周期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4、而对于被判处终身监禁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必须在执行刑期超过二年之后才有资格申请减刑;
5、最后,那些被判处死刑并且缓期执行二年的罪犯,在缓期执行的这段时期内不得进行减刑操作,只有当二年执行期满后方有资格申请减刑。
每当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多次的减刑处理后,他们的有期徒刑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的实际执行期限则不得低于十年;
至于被判处死刑并缓期执行两年的罪犯,他们的实际执行期限更是不能少于十二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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