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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离婚后的探视权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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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2 · 1140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保障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父母拥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夫妻需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协商探视安排;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申请解决子女的探视问题,另一方须履行配合义务。
民法典对离婚后的探视权有何规定

一、民法典离婚后的探视权有何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未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享有充分的儿童探视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与协助的法定义务。

关于子女的探视事宜,可据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共识;

倘若难以自行解决,亦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民法典对离婚的新要求是什么

随着新的法律规定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现在协议离婚已采用了全新的流程。

具体步骤如下:

1.若夫妻双方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则需达成书面离婚协议,接着需亲自至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在这份离婚协议中要明确反映出双方合意终止婚姻及对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及债权债务议定的完整内容。

此外,婚姻登记机关有特别要求,即其必须设立于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2.婚姻登记部门会对申请者是否确实出于自愿离婚、以及子女权益与财产问题是否妥善安置作出详细调查,如发现不满足这些离婚条件,则无法批准离婚请求;

反之亦然,若所有条件都符合,只需耐心等待30日的冷静期,在此期间若有任意一方改变主意不愿离婚,可随时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3.待冷静期满后第30个工作日内,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提交领取离婚证书的申请;

如果逾期未能提出申请,则视同为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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