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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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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2 · 1740人看过
导读: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义务基于其拥有并重视商业机密等权益。此类义务主要针对高层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深入了解商业秘密的员工,期限通常为两年。自劳动合同结束或解除之日起满两年,劳动者不再受竞业限制,双方关系随之自然终止。
竞业限制条款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一、竞业限制条款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竞业限制条款的终止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构成用人单位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实际拥有并且珍视商业机密或者其他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秘密权益;

其次,用人单位向履约以承担竞业限制职责的劳动者明确限制范围,被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精尖技术人才以及其他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商秘信息的职员;

最后,对被限制的劳动者来说,在最长不超过两年的时候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然而从劳动合约终结或解除之日起算,满两年之后该义务便会自然消解,雇佣双方从此再无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条款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竞业限制条款的终止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构成用人单位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实际拥有并且珍视商业机密或者其他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秘密权益;

其次,用人单位向履约以承担竞业限制职责的劳动者明确限制范围,被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精尖技术人才以及其他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商秘信息的职员;

最后,对被限制的劳动者来说,在最长不超过两年的时候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然而从劳动合约终结或解除之日起算,满两年之后该义务便会自然消解,雇佣双方从此再无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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