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可以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
关于申请下调抚养费用,对于那些负有提供抚育费职责的父母们而言,如果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之一,便具备了与另一半商讨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用的资格:
1、若一方因为无法再从事体力工作或失去了稳定的经济来源,确实到了难以负担的困难地步,并且他们的子女与这一方共同生活并有能力进行照顾;
2、如果一方的收入显著下降,以至于现阶段很难按照原来的约定或判决支付抚养费用;
3、如有一方因触犯法律受到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使他们完全丧失了抚养孩子的能力;
4、在确实面临资金供应困难的前提下,同时该人士已经再婚,并且其新任配偶愿意承担部分甚至是全额的子女抚养费用。
在此种情况下,可考虑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是否可以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
若在婚姻中出现第三方原因导致的破裂现象,且该第三方的破坏行为涉嫌触犯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等情况下,这类已经被受害人充分掌握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受害者自己提起诉讼。
在法律定义上,存在合法的配偶关系,却在知晓对方已有另一半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与其缔结婚姻或同居生活,这便构成了重婚罪;
同时,明知对方为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还依旧与其保持同居或结婚伴侣关系,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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