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哪些病可以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现行生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于身患重疾且生活无法自主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若有个体因身患重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从而避免在拘留期间病情进一步恶化或者影响到必要的治疗过程。
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案件的特殊性进行综合考量,其中包括所患病之严重程度、治疗需求的紧迫性以及该人是否存在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的可能性等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患哪些病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若罪犯身患严重疾病急需在狱外进行治疗者,究竟哪种疾病才属于此情况应适用保外就医政策,该许可需经由执行机关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之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认定。
此外,母体患有怀孕或哺乳期婴儿则可获得相应考虑与优待。
针对那些因罪行被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生活无法独立处理,但利用暂保监外执行不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囚犯,亦可施行此类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对于身患严重疾病且已无法自行独立生活的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有可能获得批准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在羁押期间,由于缺乏必要医疗护理而导致个人健康状况持续恶化。在决定是否准予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必须全面权衡病况的严重程度、治疗的迫切需求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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