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变更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有两种办法:
一是孩子的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变更。
二是通过起诉方式由法院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在司法实践过中,离婚时父母双方确定抚养权后,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定理由是不支持变更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如何变更抚养权
在离婚之后,抚养孩子的父母双方仍可通过和谐友好的协商,达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
而申请变更抚养权,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离婚之后,若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一)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伤残失去了维持自身及子女正常生活的能力;
(二)未能尽好应有的抚养责任,或者存在伤害子女利益的行为,以及与其共处对儿童心理和生理健康产生了明显不良效应;
(三)对于年满8岁的孩子,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亦具备抚养其子女的能力;
(四)具备其他适当的理由要求进行抚养权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改变子女抚养权利的途径通常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当子女的亲生父母都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时,可以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其次,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可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作出裁决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父母在离婚时已经明确了抚养权归属之后,除非存在法定的理由,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对抚养权的再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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