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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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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3 · 2164人看过
导读: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每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每平方米。
新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一、新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二、新房维修基金不需要交了吗,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按照现行法规住房维修基金的缴纳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凡购买商品住房的业主,都应在办理居室入住手续之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对于已经出售且分配入住的公有住房业主,同样也需要在完成相关手续之前,将其个人持有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或直接交给售房单位代为存储。

而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则有责任在收到售房款项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数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同时,该法的第十三条还明确指出,任何未按照上述规定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都将导致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无法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在进行商品住宅出售之际,购买方与出卖方应签署关于房屋维护保养费用缴纳的相关协议,要求购买方按照购房总价的2%-3%的比例向出卖方支付房屋维护保养费用。其中,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固定收取比率如下:对于高层建筑(包括配置有电梯的多楼层建筑),其每平米的收费标准为90元;而对于多层建筑(包括别墅),则为每平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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