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比例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占总金额的百分比,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都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违约金比例过高会不会无效相关内容包括什么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签约双方未按照相应条款履行其应尽职责或所作承诺与规定不符,使其中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受损失的一方则有权依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种情形下,便引出了如何确定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尽管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违约金的具体上限,但倘若拟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则当事人有权利主张对此进行适当调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违约金高低已通过双方自愿且协商一致达成的话,那么此类约定便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比例,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确定。若有当事人认为其与对方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给予适当调整时,应以实际损失作为主要考量依据,同时兼顾到合同是否能够如期履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扮演角色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对于未来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等多方面因素,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及诚实守信原则进行全面衡量,最终由法院做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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