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有哪些
在专利领域,以下几种情况将会被视为不可给予专利保护:
诸如科学发现等非工业技术创造;
用于指导智力活动的运营规则及操作方式;
关于疾病诊疗的任何方法;
以及涉及到动、植物品种的遗传改良状况;
利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相应物质产品以及在该方法中使用的相关原理和技巧;
最后是对于平面印刷品上的图样图形或色彩配搭或是两者之间结合而形成的主标志性设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在我国《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六类事项不得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利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以及(6)对于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其组合所做出的主要起到标识作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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