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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重伤害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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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3 · 2007人看过
导读:(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交通肇事罪上的。
车祸重伤害量刑标准

一、车祸重伤害量刑标准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交通肇事罪上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二、车祸重伤害量刑标准

(1)行为人因交通意外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承担全责或主要责任者;

(2)行为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三人以上死亡,但对事故仅承担平等责任者;

(3)行为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需为其中的全责或主责,且无力支付赔偿金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及以上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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