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如下:
1、产生的原因不同。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4、法律责任不同。
5、期限限制不同。
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备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而可撤销合同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而言的,即该合同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订立时存在一些瑕疵,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
首先,二者在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初起直到解除为止均为无效的存在;
而可撤销合同则在尚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始终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
其次,在期限方面亦有差异,对于可撤销合同而言,撤销权人如欲行使撤销权利,便须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期限范围内进行,若超过这段时间界限,撤销权将自动失效,此时合同仍将维持其有效性;
然而,无效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并且不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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