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与结伙斗殴的区别
1、构成的主体不同。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结伙斗殴的构成主体是结伙斗殴的参加者和聚众斗殴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外的参加者。
2、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主体在客观方面具有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
结伙斗殴行为的主体都是斗殴行为的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和指挥。
3、造成的后果不同。
结伙斗殴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要比聚众斗殴罪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小。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与结伙斗殴的区别
关于两者间构成的主体层面有所差异。
作为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素之一,其主体主要聚焦于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与者;
至于结伙斗殴的构成主体,则是涵盖了结伙斗殴的所有参与者,以及聚众斗殴中位于首要分子与积极参与者之外的其他参与者。
接下来,让我们从客观实践情况展开具体分析,聚众斗殴罪这一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在客观行动上显然具备着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迎战等综合行为特征;
而结伙斗殴的参与者们,他们的行动主体部分则皆为斗殴行为的参与者,并无组织、策划和指挥。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两种行为方式所产生的后果忧虑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结伙斗殴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远不及聚众斗殴罪那般严重。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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