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未抓到现行能否定罪
没有被当场抓捕,并不影响贩毒罪名的成立。
如果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指控事实的,依然可以定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量刑标准:
1、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_或者甲基苯丙_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贩毒未抓到现行能否定罪
关于贩毒行为并未当场抓住是否能够定罪的问题,答案并非直接明了,这需要我们在充分了解各项证据及具体情况之后,方可得出综合性的结论。
如果贩毒行为未能当场被捕获,但其定罪与量刑所需的事实皆已有足够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那么就有可能满足定罪的条件;
此外,所有用以确定案件结果的证据也都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的严格审查核实,并且如果综合全面的证据来看,对于所认定的事实能彻底排除任何合理的疑虑,这种情况下也可被视为达到定罪的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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