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势力保护伞强迫交易罪判几年
视具体情况而定。
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
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推迟投标或拍卖;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股份、债权或者其他资产;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二、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中国刑法典,恶势力的保护伞在法律意义上被认定为涉嫌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即指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予以庇护甚至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颇为严谨,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须明确这是一项特殊的犯罪罪名,其责任主体仅限于担任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等不具备此种犯罪资格。
其次,此罪的侵害客体并非单纯物质性的财产或人身权益,而是更为广泛且复杂的公众安全及国家机关的有效管理活动。
最后,行为人具有故意犯罪的心理状态是认定本罪的关键,也就是说,相关公务人员必须明确知晓自己包庇的对象实属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是纵容了该组织正在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
遗憾的是,过失的心态不能成为构成此罪的要素。
从客观方面来看,犯罪嫌疑人应实施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纵容其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一种行为模式。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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