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条款是否变更
至2024年6月27日为止,我国关于刑事拘留方面的各项法律条例并无出现重要调整变迁。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归他们管辖处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它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了上述所列举的法定紧急状况时,且在调查了解过程中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被现行发现或是重大疑似犯罪分子存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正在准备实施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2)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亲眼看到并指认其为罪犯的;
(3)在其居住地或者身边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可能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性的;
(6)没有提供真实姓名、地址信息,身份难以确定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截至2024年6月27日,我国刑事拘留法律条例保持稳定,未出现重大调整。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直接管辖案件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条件
关于刑事拘留,其实现行法律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素:
首先,被拘留的对象必须属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之列;
其次,该拘留必须基于法定的紧急状况之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聚众斗殴;
(2)追逐、拦截他人;
(3)强行索取、占有或任意破坏、占用公共财产;
以及(4)其他形式的寻衅滋事行为。
此外,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形,都有权先进行拘留处理:
(1)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过程中甚至在犯罪完成后立即被揭露出来的犯罪嫌疑人;
(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罪犯的被告人;
(3)在犯罪现场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被告人;
(4)犯罪后意图自残、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5)具备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的被告人;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体作案重大嫌疑的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具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程序要求,以下详细介绍如下:首先,拘留的适用对象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存在以下任何一项情形者,可依法予以先行拘留:即正在策划犯罪、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或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察觉的情况;被害人及当时现场目击者一致指认被告人有罪的情形;在被告人的居住地或身旁发现有确凿的犯罪证据的情形;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告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情形;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情形;被告人拒绝透露真实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难以确定的情形;以及被告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形。其次,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结束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除非出现无法通知到被拘留人家属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的家属通知到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原则,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截至2024年6月27日,我国刑事拘留法律条例保持稳定,未出现重大调整。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直接管辖案件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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