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是否属于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无疑地涵盖在金融诈骗罪的范畴之内。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犯罪分子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利益的意图,无视信用卡内部管控规定,蓄意利用银行卡实施一系列欺诈行为,由此达到非法获取财物数额巨大的结果。论及司法定义,金融诈骗罪则是指犯罪分子借助虚构成分或掩饰真实情况的手段之力,以实现非法占据公私财产或金融机构信任度,从而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在本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可以被视为金融诈骗罪的一个具体分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属金融诈骗范畴,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规定,利用银行卡实施欺诈,获取巨额非法财物。金融诈骗罪则指虚构或掩饰真相,非法占用公私财产或金融机构信任,扰乱金融秩序。信用卡诈骗可视作金融诈骗的分支。
二、信用卡诈骗罪由哪些构成?
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必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
该犯罪的主体应为普罗大众;
其主观心理方面需以故意为之;
侵犯的客体乃是国家的金融凭证管理机制;
客观上表现出的手段则应当包含使用伪造、变更的信用卡,或者盗用他人生成的信用卡,再者就是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用以骗取公私财产,且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罪几种行为类型
在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中,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犯罪行径涵盖了多个方面:首先,是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其次,是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而得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第三,是用已经过期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再次,则是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最后,是恶意透支行为,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逾期未还款,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拒不偿还的行为。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判定时,必须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行动以及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等诸多因素。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上述各种行为类型的具体界定及证据要求均有着严格的规范与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属金融诈骗范畴,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规定,利用银行卡实施欺诈,获取巨额非法财物。金融诈骗罪则指虚构或掩饰真相,非法占用公私财产或金融机构信任,扰乱金融秩序。信用卡诈骗可视作金融诈骗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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