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传唤的吗
刑事拘留并非传唤之举。实际上,刑事拘留乃是指公安机关乃至人民检察院,对于其直接受理的各类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适用的一种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法律手段。相比之下,传唤则属于司法机关向涉案当事人发出指令,要求他们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指定场所接受询问的一项程序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非传唤,而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侦查时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由的法律手段。传唤则是司法机关指令涉案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地点前往指定场所接受询问的程序性措施。
二、刑事拘留后被判无罪有补偿吗
若刑事拘留之后被无罪释放,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在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和监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存在以下五种侵犯人身权益的情况,受害者便享有获得赔偿的合法权利:
1、因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则而对公民实施拘留行动;
或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则,但拘留时间超出法定时限,随后决定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或在宣判无罪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2、在对公民实施逮捕措施之后,若经决定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在判决宣告无罪后停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3、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且改判无罪,而原判行刑已经执行的情况;
4、采用刑讯逼供手段对公民施加压力,乃至通过殴打、虐待等行为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5、使用违禁武器或警械,对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侵害引发伤残甚至死亡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怎么办手续流程
当本应拘留期满之际,公安部门将会根据具体案情实施相应的程序处置方式。倘若事例具备充足的证据支持并需赋予刑事责任,那么公安将依法向检察院递交逮捕申请。在此之后,检察院有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仔细审查所有事例资料,以确定是否给予批准逮捕的权利。若经审查后检察院认为无需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得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同时还需提供释放证书;相反地,若证据仍然不够充裕,公安机关就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例如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当然,无论是哪种情况,涉及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需要有人担保或者缴纳保证金。至于监视居住,则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总言之,对待刑事拘留期满后的手续及程序,都需要根据每一个具体案情与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细致的处理操作。
刑事拘留非传唤,而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侦查时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由的法律手段。传唤则是司法机关指令涉案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地点前往指定场所接受询问的程序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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