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证明在哪里
在大多数情况下,取保候审证明均会由具有决定权的执法机构予以签发。例如,若公安局作为执行机关行使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权力,相关的取保候审证明便会由该公安局负责出具。另一方面,若检察机关或法院作出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其对应的取保候审证明也将由这两个司法机关负责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大多数情况下,取保候审证明由有权决定的执法机构签发。公安局执行时,由其出具证明;若决定由检察机关或法院作出,则相应证明由这两机关开具。各执法主体依据自身权限,负责出具对应的取保候审证明文件。
二、取保候审证明书是否有用
取保候审证明书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需要采取保证措施暂时使其人身自由得以保护的当事人而言,取保候审证明书有着不容忽视的法律效应。
当被取保候审的人尚处在被拘留或逮捕等羁押状态时,取保候审证书使得公安机构有权将其释放,无需继续进行羁押。
然而,即使获得了取保候审认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仍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获准,他们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者县区;
其次,他们必须确保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的更改能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执行机构;
再次,在接到指控者传唤的情况下,他们应当尽快到庭;
最后,他们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同时也不可销毁、伪造或窜供任何有助于判决的物件或信息。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证据不足怎么判
在实施了取保候审的事例中,倘若证据存在不足以予以证实,那么法院通常将做出无罪判决,即证据不够充足且无法对该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指控。证据作为确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凭,至关重要。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如果检控方提出的证据并未满足法律规定的确凿性和充分性的证明要求,使得合理性受到质疑无法得到排解,并且不能确证被告人有罪,那么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便应该依照该原则来处理这类事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我们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这无疑将会对事例的进展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事例的性质发生变化。此外,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例如干扰证人的作证或者销毁伪造的证据等,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资格很可能会被撤销,进而重新被关押。总而言之,对于证据不足的事例,其判决结果主要取决于证据的充分程度以及事例的具体情况。
大多数情况下,取保候审证明由有权决定的执法机构签发。公安局执行时,由其出具证明;若决定由检察机关或法院作出,则相应证明由这两机关开具。各执法主体依据自身权限,负责出具对应的取保候审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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