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十指什么
取保候审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它主要指的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那些尚未被逮捕或经过逮捕之后需要更改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为了防止他们试图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依据法律规定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从传唤,并且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羁押或暂时解除其原本的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程序中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未逮捕或需变更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由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责令其提供保证人、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防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此举旨在确保随传随到,避免羁押,或暂解羁押状态。
二、取保候审还会拘留吗
在某些情况下,被依法取保候审者仍有可能遭受拘留处罚。
如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已经向执行机关缴纳了保释金,那么,执行机关有权依据具体情况选择没收其部分或全部的保证金,同时也需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下深度反省,重新提交保证金、寻找新的担保人以满足保证责任,或者对其实施监视居住措施,必要时可将其逮捕。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员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管理规定,达到必须要实施逮捕的程度,执法机构可以先执行对当事人的拘留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保证人什么时候解除的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保证人的责任得以落实和承担,然而其责任的解除则需要按照特定的情形进行判断和处置。通常来说,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首先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到期。如果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严格遵守各项规定,那么在期限届满之后,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便可以自行解除;其次,如果该案经历了所有必要及合法的法律程序并产生了有效的正式结果,并且在整个过程中,被取保候审的主体也没有出现任何违规情况,此时,保证人的责任亦可得到解除;最后,若被取保候审的对象因某些原因被取消了取保候审的资格,例如发现其并不应受到刑事指控或其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超过但却尚未被提起公诉或做出判决等等。总而言之,保证人责任的解除必须依据事例的实际进程以及被取保候审者的行为表现来进行综合评估与决定。
取保候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程序中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未逮捕或需变更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由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责令其提供保证人、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防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此举旨在确保随传随到,避免羁押,或暂解羁押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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