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解除条件是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往往较为复杂且多样,其主要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被取保候审人员被发现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这表示经过严格的侦查程序以及审查起诉环节之后,确认涉案当事人并无犯罪行为,或者他们的行为情节极其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无法被视为犯罪。
其次,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最长时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则必须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往往较为复杂且多样,主要包括:被取保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经侦查和审查后确认);取保候审已达最长时限(一般为12个月),案件未妥善处理需解除措施。
二、取保候审需要被害人谅解吗
无需申请。
若确实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即可考虑批准(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使用附加刑的可能性;
(二)同样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情况出现;
(三)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同时又怀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在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四)如果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的羁押时间已经期满,但诉讼程序尚未结束,必须要采用取保候审来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当地派出所会管制吗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地点所在的派出所通常会肩负起相应的监管责任。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性措施,其身处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理当自觉遵守相关的法规制度,例如,未经司法机关的特殊批准,他们不得擅自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城市、乡村或者县区等行政区域。在此过程中,当地的派出所将负责对这些被取保候审者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定期跟踪了解他们的行踪以及行为表现等方面的信息。如果被取保候审者出现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派出所将会向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汇报,而司法机关则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的强制措施进行调整或变更。总而言之,尽管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事例已经画上了句号,但在这个阶段,被取保候审者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往往较为复杂且多样,主要包括:被取保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经侦查和审查后确认);取保候审已达最长时限(一般为12个月),案件未妥善处理需解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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