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以什么为目的
集资诈骗行为的主观构造要素,重点在于其犯罪分子是否怀抱以非法侵占集资款项作为最终目的。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指的即是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蓄意将非法吸聚而来的资金据为己有的不法意图。在对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判定时,我们需要全面地考量诸多相关因素,例如集资款项的实际用途、犯罪分子是否具备归还集资款项的诚意与能力、以及他们是否任意挥霍集资款项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的核心在于犯罪者是否以非法侵占集资款为终极目的,即“非法占有目的”。这涉及虚构或隐瞒真相,意图独占非法筹集的资金。判定此目的时,需综合考量资金用途、还款意愿与能力、是否挥霍资金等因素。
二、集资诈骗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存在明确的数额标准。
首先,数额较小的标准为个人诈骗公私财产达到人民币十万元及以上,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而在数额巨大的情况下,个人檀越集资诈骗公私财产一百万元及其以上,便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集资诈骗的犯罪金额并非该罪衡量量刑的唯一指标,亦需考虑到罪犯的犯罪情节。
例如,是否长期从事违法的集资诈骗活动、是否身为集资诈骗团伙的首要分子、对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多种因素,以及罪犯过往的行为记录、案发后的悔罪表现以及退赔情况。
综合这些要素,全面评估罪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采取差别化的标准,给予适当的量刑处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三、集资诈骗罪团队长怎么处理
集资诈骗罪中被告人的处理应全面审视各种相关要素。通常而言,作为团队领导者或领导者角色发挥着关键影响力的人,其在整体犯罪行为中所担任的位置及表现出来的行为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必须对被告人在整个集资活动过程中所行使的组织、策划、指挥等行为进行详尽分析。若这个被告人发挥了主导性的角色,那么司法机关将判定他为首犯,将要承担更为沉重的法律责任。接着,需要衡量被告人涉及到的资金数额大小、对受害者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被告人是否具备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刑罚的情节。在量刑的考量中,由于集资诈骗罪自身便具有相当重的刑法惩罚性,因此该团队领导者很可能会面临较高的刑期,以及罚款等附加惩罚。然而,实际的定罪量刑需紧密围绕事例的详细客观事实与确凿证据。最后,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履行退赔义务,表达出真诚的悔过态度,并自愿接受刑罚判决,那么在一定情况下,其可望获得刑事审判机构的宽大处理,得到更有利的刑罚结果。
集资诈骗的核心在于犯罪者是否以非法侵占集资款为终极目的,即“非法占有目的”。这涉及虚构或隐瞒真相,意图独占非法筹集的资金。判定此目的时,需综合考量资金用途、还款意愿与能力、是否挥霍资金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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