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案由是什么
当公司出现拖欠债务的状况时,依据具体的情况判断,原告有权利选择一并起诉该公司的股东。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如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或全面履行其应尽的资本缴纳义务;恶意抽取资本金造成资本的严重流失;蓄意过度或不当地运用公司的法人独立性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制,以逃避所应承担的债务等恶劣行为,此时,债权人便有权依法将相关股东列入共同被告进行诉讼。当这类事件发生时,此案件的主要议题内含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这样的一个特殊法律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拖欠债务时,债权人可视情况起诉股东。如股东未履行资本缴纳、恶意抽资、滥用公司独立性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此类案件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范畴。
二、公司欠债能一并起诉股东吗
倘若贵司不幸欠债,此时,贵司的债权人有权同时向那些未能完全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出资义务或者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提起诉讼。
通常而言,公司所产生的负债将由公司自身的所有财产来进行担负,而股东则无需另外以个人财物为公司的借款担保。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中,若公司无法清偿其债务,股东也需承担起补充赔偿的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提出诉讼要求,未能完全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在尚未付出的资本及其利息的范畴之内,为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样地,只要公司债权人能够提出合理的主张,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应该在其已经抽逃的出资及其利息的限度内,为此类债务的无力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人民法院亦会视情况给予他们连带的责任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
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
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
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三、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案由是什么
鉴于公司负债情况严重,在某些特定的事例中,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将股东纳入诉讼对象的权利,即所谓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纠纷。如果股东存在诸如未完全履行或者是未按照规定履行其应尽的出资义务;擅自抽回资金出资;过分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股东享有的有限责任来规避其应当承担的债务等等情况,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利将这些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举例来说,当股东承诺的出资期限已经到期而仍然没有全额出资之时,债权人就有权向这些股东寻求赔偿,以弥补他们未能完成的出资额度。然而,当提起诉讼之时,必须具备扎实的证据来证明股东确实存在以上所述的违法行为,否则可能造成诉讼失败这样不利的结果。总而言之,这个类型的事例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证据的搜集是否充分以及法律应用的精准度是否够高。
公司拖欠债务时,债权人可视情况起诉股东。如股东未履行资本缴纳、恶意抽资、滥用公司独立性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此类案件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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